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发布:2017-05-03 15:21:58 点击:3197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17-011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周明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连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鄢国根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收入(元)
|
70,951,814.15
|
374,857,888.30
|
-81.0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8,086,044.15
|
7,566,086.23
|
6.8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7,733,179.22
|
7,351,697.23
|
5.19%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34,691,623.83
|
130,251,970.06
|
-126.63%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130
|
0.0121
|
7.44%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130
|
0.0121
|
7.44%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47%
|
0.50%
|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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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总资产(元)
|
3,261,374,720.45
|
2,760,454,790.11
|
18.1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1,709,624,090.44
|
1,701,492,602.09
|
0.48%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说明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433,542.49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66,092.92
|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16,523.23
|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130,247.25
|
--
|
合计
|
352,864.93
|
--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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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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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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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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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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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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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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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或冻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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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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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6.52%
|
102,856,241
|
|
质押
|
102,820,000
|
国联安基金-工商银行-国联安-新宏1号资产管理计划
|
其他
|
2.34%
|
14,591,468
|
|
|
|
东莞市振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17%
|
7,287,279
|
|
|
|
易敏珠
|
境内自然人
|
1.08%
|
6,727,475
|
|
|
|
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0.70%
|
4,370,825
|
|
|
|
刘云
|
境内自然人
|
0.64%
|
3,970,691
|
|
|
|
施云刚
|
境内自然人
|
0.55%
|
3,431,100
|
|
|
|
汪勇
|
境内自然人
|
0.55%
|
3,412,200
|
|
|
|
高云
|
境内自然人
|
0.54%
|
3,392,100
|
|
|
|
杭州金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雕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0.53%
|
3,29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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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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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股份种类
|
股份种类
|
数量
|
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
|
102,856,241
|
人民币普通股
|
102,856,241
|
国联安基金-工商银行-国联安-新宏1号资产管理计划
|
14,591,468
|
人民币普通股
|
14,591,468
|
东莞市振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
7,287,279
|
人民币普通股
|
7,287,279
|
易敏珠
|
6,727,475
|
人民币普通股
|
6,727,475
|
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4,370,825
|
人民币普通股
|
4,370,825
|
刘云
|
3,970,691
|
人民币普通股
|
3,970,691
|
施云刚
|
3,431,1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431,100
|
汪勇
|
3,412,2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412,200
|
高云
|
3,392,1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392,100
|
杭州金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雕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294,3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294,300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第一名和第三名股东与前十名中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充足的确定性信息对前十名股东中的其余股东的关联关系及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情况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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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0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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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东中,东莞市振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信用账户持有7,287,279股,易敏珠通过信用账户持有5,502,167股,刘云通过信用账户持有3,970,691股,施云刚通过信用账户持有1,743,900股,汪勇通过信用账户持有3,412,200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项目
|
期末
|
期初
|
增减变动
|
原因
|
货币资金
|
1,187,969,280.03
|
680,999,829.87
|
74.44%
|
主要是本期下属房地产项目公司新增银行贷款所致
|
预付款项
|
4,931,117.94
|
2,646,669.71
|
86.31%
|
主要是本期预付工程款增加所致
|
其他应收款
|
57,357,236.09
|
44,331,206.48
|
29.38%
|
主要是本期购买土地保证金所致
|
其他流动资产
|
21,365,276.13
|
15,530,971.58
|
37.57%
|
主要是本期预售房屋预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减少所致
|
应付账款
|
46,885,131.76
|
108,842,519.62
|
-56.92%
|
主要是本期支付应付未付工程款所致
|
应付职工薪酬
|
3,799,060.73
|
7,579,805.14
|
-49.88%
|
主要是本期支付上年预提的工资奖金所致
|
应付利息
|
1,519,489.58
|
796,736.93
|
90.71%
|
主要是本期计提应付未付的银行贷款利息增加所致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
3,380,000.00
|
-100.00%
|
主要是本期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减少所致
|
长期借款
|
600,000,000.00
|
100,000,000.00
|
500.00%
|
主要是本期新增银行贷款所致
|
|
本期
|
上期
|
增减变动
|
原因
|
营业收入
|
70,951,814.15
|
374,857,888.30
|
-81.07%
|
主要是本期房地产项目销售收入减少所致
|
营业成本
|
51,713,840.29
|
286,065,994.90
|
-81.92%
|
主要是本期房地产项目销售收入减少导致结转的营业成本也相应减少
|
税金及附加
|
2,641,289.12
|
28,378,919.83
|
-90.69%
|
主要是本期房地产项目销售收入减少导致相关税费也相应减少
|
销售费用
|
2,109,264.97
|
26,405,619.18
|
-92.01%
|
主要是本期房地产项目的广告、销售服务费等营销费用减少所致
|
管理费用
|
11,349,654.15
|
17,734,601.24
|
-36.00%
|
主要是本期用于管理方面的开支减少所致
|
财务费用
|
667,565.94
|
12,258,160.88
|
-94.55%
|
主要本期利息支出减少及部分房地产项目利息资本化影响所致
|
资产减值损失
|
-42,294.37
|
-5,764,139.06
|
99.27%
|
主要是本期由于账龄变化导致计提的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
投资收益
|
6,602,300.60
|
-2,066,992.51
|
419.42%
|
主要是本期权益法下确认了东莞万科置地公司的投资收益所致
|
营业外收入
|
525,340.71
|
377,959.00
|
38.99%
|
主要是本期煤炭沟煤矿收到政府相关税费返还所致
|
少数股东损益
|
-381,572.59
|
-1,296,322.84
|
70.57%
|
主要是合营企业煤炭沟煤矿本期亏损额减少所致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104,378,888.40
|
316,490,126.32
|
-67.02%
|
主要是本期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销售减少所致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08,150,145.50
|
320,260,034.83
|
-66.23%
|
主要是本期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销售减少所致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4,691,623.83
|
130,251,970.06
|
-126.63%
|
主要是本期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销售减少所致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
99,400,000.00
|
-100.00%
|
主要是本期没有收到万科置地公司归还借款所致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408,687.58
|
8,619,920.00
|
-95.26%
|
主要是本期无需支付股权收购所致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08,687.58
|
90,780,080.00
|
-100.45%
|
主要是本期没有收到万科置地公司归还借款所致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647,733,365.34
|
190,000,000.00
|
240.91%
|
主要是本期新增银行贷款所致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13,880,915.77
|
354,464,350.47
|
-67.87%
|
主要是本期归还银行贷款减少所致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33,852,449.57
|
-164,464,350.47
|
424.60%
|
主要是本期新增银行贷款所致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498,752,138.16
|
56,567,699.59
|
781.69%
|
主要是本期新增银行贷款所致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煤矿兼并重组事项:
①2015年1月27日,公司及广东省地质矿产公司与易颖、金荣辉签署《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与孔家沟煤矿资产整合合作协议》。合作各方确定在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按照贵州煤矿兼并重组政策进行整合合作,公司以核桃坪煤矿(公司持股80%,广东省地质矿产公司持股20%)为主体矿山,与易颖、金荣辉实际所有的孔家沟煤矿的采矿权及矿山等固定资产(剥离了除煤矿采矿权和矿山等固定资产之外的其他债权债务)进行整合,孔家沟煤矿根据政策要求进行关闭。合作双方以拟整合资产的评估值作为划分整合后新矿井股权的依据,新建矿井各股东股权比例如下:本公司占56%股权、广东省地质矿产公司占14%股权、易颖占13.50%股权、金荣辉占16.50%股权。详情请参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5-001,2015-002。
②根据贵州煤炭整合政策要求,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要按照“减半”原则实施整合。目前公司参与煤矿集团重组的有2个煤矿,按煤矿数量“一对一减半”原则,公司已完成了煤矿减半的关闭指标(核桃坪煤矿配对关闭孔家沟煤矿,煤炭沟煤矿配对关闭兴坝田煤矿)。为尽可能地盘活现有煤矿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回笼前期投入的资金,公司决定出售多出的煤炭关闭指标永安煤矿。2015年2月5日,公司与柳向阳签订《贵州省纳雍县永安煤矿采矿权及股权转让合同》,以3000万元出让永安煤矿采矿权(包括其项下资产)和100%股权,对方将永安煤矿作为其所控制的猛者新寨煤矿(属鸿熙矿业煤矿整合主体名下煤矿)关闭指标,有利于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煤矿集团整合实施方案报批工作的顺利推进。
③公司与易颖、金荣辉随后形成《威宁县核桃坪煤矿(新)股东会决议》、签署《威宁县孔家沟煤矿资产移交确认书》,确定2015年3月26日为威宁县孔家沟煤矿资产、资料、生产经营管理权等的移交日期。但在此后的移交过程中因易颖、金荣辉设置障碍,拒不履行孔家沟煤矿的资产、资料和生产经营管理的交接义务,且擅自对本应纳入新矿井的孔家沟煤矿进行生产和销售,并将销售款项全部据为己有。
④2015年5月16日,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贵州省能源局发布了黔煤兼并重组办【2015】44 号《关于对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主体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准了涉及《整合合作协议》的煤矿整合方案。但交易对方(易颖、金荣辉)拒不合作,拒不移交孔家沟煤矿,新矿井技改整合受到严重影响。在经我司多次催告并派员前往组织、协调移交工作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避免更大损失,公司依法起诉易颖、金荣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公司的诉讼申请。截至本报告公告日,诉讼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详情请参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5-026。
2、因孔家沟煤矿而涉诉的情况
2016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因金荣辉、易颖在拒不履行孔家沟煤矿交接义务后,擅自对孔家沟煤矿进行生产和销售,在本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四川能投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威玻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最终因未能在合同结算日完成煤炭供给,欠四川能投预付货款950万元。此后,四川能投将该债权转让予四川威玻,四川威玻以孔家沟煤矿已被本公司“并购”和接管为由,向四川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赔偿原告延迟付款的违约损失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且公司被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公司银行存款被冻结1000万元。
申请复议情况: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四川威远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相关民事裁定书并解除查封冻结我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复议申请主要阐明:①公司不是“并购”孔家沟煤矿的主体,也非其股东;②因金荣辉、易颖没有履行交接义务,公司并没有接管孔家沟煤矿;③本案并不存在合并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的情形;④四川威远县人民法院不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却对不存在法律关系的并且诉请承担“连带责任”的我司进行财产保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6年12月5日,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以公司的复议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驳回本公司的请求。公司对决定书中有关孔家沟煤矿与本公司关系的认定并不认同,公司坚决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审判决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被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孔家沟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债权转让款95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②被告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驳回原告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对本次判决的有关说明:
①孔家沟煤矿股东没有履行《整合合作协议》和《煤矿资产移交确认书》所约定的移交孔家沟煤矿、印章等资料,且阻挠本公司进场,该煤矿并没有交割至本公司管理,管控权仍由金荣辉、易颖把持。
公司已对其因违反合作协议而提起诉讼,在案件仍处于贵州省高院审理阶段,前述争议尚未解决并对本次诉讼有着实质影响的情况下,威远县人民法院依然忽视我方举证,罔顾孔家沟煤矿未移交管理权的事实,对我方举证未予采信。
②原告诉称的债务没有合法依据。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四川能投公司提供预付货款1340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及收货凭证;孔家沟煤矿也未能提供该预付货款的收款凭证和煤炭发货凭证,缺乏债务实际发生的证据,债务真实性存疑。本公司对此质疑,威远县人民法院对本公司的合理要求和主张未予理睬。
③根据《整合合作协议》的约定,本公司仅是对孔家沟煤矿的资产进行整合,并不是收购孔家沟煤矿的股权,不存在对孔家沟煤矿债务承继的情形,故本公司没有义务承担本案中以孔家沟煤矿名义签订所谓煤炭买卖合同所形成的债务。
基于但不限于以上三点原因,公司对本次判决结果不服,将坚决上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原告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冻结了本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裁定已执行。因本次诉讼案件将上诉到四川省内江市中院进行审理,目前尚不能预测最终结果,若公司不能胜诉,则负有连带赔偿的责任,本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向孔家沟煤矿原股东(金荣辉、易颖)及孔家沟煤矿相关责任主体追偿索赔。因此,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本案详情请参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6-030,2017-010。
3、关于公司向柳向阳、猛者新寨煤矿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事项
2015年2月5日,公司与柳向阳签订《贵州省纳雍县永安煤矿采矿权及股权转让合同》,其后公司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猛者新寨煤矿顺利获得批复,完成了对永安煤矿的整合,然而柳向阳对此仅支付了100万元转让款,余款经我方多次发函催收仍拖欠至今未付,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更大损失,公司依法起诉柳向阳、猛者新寨煤矿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目前尚待开庭审理。详情请参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7-001。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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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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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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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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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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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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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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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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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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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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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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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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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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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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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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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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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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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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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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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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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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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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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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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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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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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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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点、董事会承诺: 1.准确和及时地公告本公司中期、年度财务及经营业绩报告资料。2.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层管理人员如发生人事变动,或前述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时,及时通报证券管理机关,并适时通过传播媒介通告社会公众。3.及时、真实地披露本公司重大经营活动信息。4.自觉接受证券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认真听取政府、股东、证券管理及经营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和批评。5.不利用内幕消息和不正当手段从事股票投机交易。6.本公司没有无记录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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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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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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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履行,未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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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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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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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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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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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公告第十点之2、"本公司董事会同时决定,从2001年开始不再对广东宏远集团公司新增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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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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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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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履行,未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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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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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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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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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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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接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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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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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对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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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的基本情况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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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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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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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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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公司煤矿涉诉案件进展情况,无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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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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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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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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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公司股东情况,无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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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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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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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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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公司控股股东情况、公司土地储备情况、公司煤矿情况以及公司发展计划,无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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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轩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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