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17-001
关于合同履行进展及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概述
2015年2月5日,公司与柳向阳签署《贵州省纳雍县永安煤矿采矿权及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以3000万元的价格向柳向阳出让永安煤矿采矿权(包括其项下资产)和100%股权,对方将永安煤矿作为其所控制的猛者新寨煤矿(属鸿熙矿业煤矿整合主体名下煤矿)关闭指标。按合同约定,柳向阳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支付首期转让价款450万元,剩余转让价款2550万元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的第11个工作日开始,由柳向阳按月利率15厘向本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转让价款之日或约定的分期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并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转让款1350万元,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转让款1200万元。
公司于2015年2月7日对此事项进行了披露,详情请参见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关于转让纳雍县勺窝乡永安煤矿采矿权及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
二、合同履行进展及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5年5月16日,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贵州省能源局发布了黔煤兼并重组办[2015]44号《关于对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主体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猛者新寨煤矿兼并重组永安煤矿。2016年9月3日,纳雍县勺窝镇人民政府召开永安煤矿关闭相关事宜协调处理专题会议,形成了勺府纪字[2016]12号《勺窝镇人民政府关于永安煤矿关闭相关事宜协调处理专题会议纪要》,按照政府规定和柳向阳的委托,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23日、10月14日、10月17日为柳向阳垫付了关闭永安煤矿工程费共计46万元。2016年9月30日,永安煤矿关闭通过了验收,猛者新寨煤矿完成了对永安煤矿的整合。
合同签订后,公司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然而柳向阳对此仅支付了100万元转让款,余款经我方多次发函催收仍拖欠至今未付,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更大损失,公司依法起诉柳向阳、猛者新寨煤矿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柳向阳
被告二: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猛者新寨煤矿
被告三: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一支付转让价款2900万元及其利息277.425万元、逾期付款滞纳金1405.55万元、违约金600万元(暂计至起诉日)。
②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垫付款46万元。
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的律师费67.99万元。
④被告二、三对上述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其他诉讼事项如下:
1、公司及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诉金荣辉、易颖孔家沟煤矿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5)黔高民初字第78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公司的诉讼申请,2016年1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目前处于在审阶段,尚未判决。
2、原告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孔家沟煤矿、被告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4民初2179号],2016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等,目前该案待开庭审理。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作过进展公告,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栏、相关日期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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