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 SZ:00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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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与孔家沟煤矿整合涉诉进展公告

发布:2020-12-23 08:27:59     点击:843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20-064

关于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与孔家沟煤矿整合

涉诉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告各方简称

释义

公司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鸿熙公司

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

威远法院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内江中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高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

原孔家沟煤矿

孔家沟煤矿

威宁结里孔家沟煤矿

鸿熙公司孔家沟煤矿

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孔家沟煤矿

核桃坪煤矿

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核桃坪煤矿

四川能投

原名四川能投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现更名四川能投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威玻

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威远县法院(2019)1024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次诉讼的前因情况及最新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前因及进展历程

(一)核桃坪煤矿和孔家沟煤矿整合一案简况

20151月,本公司及广东省地质矿产公司与易颖、金荣辉签署《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与孔家沟煤矿资产整合合作协议》。合作各方约定将各自名下采矿权过户到鸿熙公司(整合主体)名下进行整合合作。但其后由于金荣辉、易颖拒绝履行相关资产资料等的交接义务,致使核桃坪煤矿、孔家沟煤矿两矿整合工作未能如约开展,合作受阻。经协调无果后,公司就此事项向贵州高院提起诉讼,要求金荣辉、易颖履约,贵州高院于20175金荣辉、易颖向公司给付违约金300万元,未支持本公司其它诉求。此后易颖、金荣辉不执行贵州高院判决并拒绝履行合作协议的约定,公司上诉至最高院,金荣辉亦不服贵州高院的判决,提起上诉。201811最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因孔家沟煤矿所涉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历程

1、孔家沟煤矿合伙人在核桃坪、孔家沟煤矿整合合作中违约后,在本公司及煤矿整合主体鸿熙公司均未取得孔家沟煤矿实际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的情况下,其私自对孔家沟煤矿生产和销售,因未能在合同结算日完成煤炭供给,欠四川能投预付货款950万元。四川能投将该债权转让予四川威玻。四川威玻以孔家沟煤矿已被本公司并购和接管为由,201612向四川威远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本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公司银行存款被冻结一千万元

2、从20173月起,该案历经四川威远县法院一审判决,后上诉至四川内江中院裁定发回威远县法院重审,经威远县法院重审后再次诉至内江中院二审。20186内江中院二审裁定要以最高院对核桃坪煤矿和孔家沟煤矿整合一案的判决结果为依据而中止诉讼,然而20191其重新开庭后却罔顾最高院的判决,在最高院作出孔家沟煤矿合伙人(金荣辉、易颖)存在违约,公司没有接管孔家沟煤矿这一事实判定后在所涉债权金额的真实性存疑、主要证据含糊不清、债务责任主体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仍把本公司列为债务连带清偿责任主体,判决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强制划扣公司资金1555.62万元

3、公司不服内江中院对该案的判决,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201910月,四川高院裁定:撤销内江中院(2018)川10民终314号民事判决和威远县法院(2016)川1024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威远县法院重审。

公司对以上情况历次披露的公告索引如下2015129日、2015716日、20161214日、2017422日、2017623日、201792日、201815日、2018622日、20181123日、2019423日、201988日、2019117日,公告编号为2015-0022015-0262016-0302017-0102017-0202017-0342018-0012018-0412018-0732019-0142019-0312019-042,详情请参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公司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公告进展:威远县法院重审判决情况

本次重审,威远县法院“关于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鸿熙公司孔家沟煤矿作为鸿熙公司的分公司,鸿熙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易颖和金荣辉为原孔家沟煤矿合伙人,案涉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产生于原孔家沟煤矿存续期间并延伸于变更之后,易颖、金荣辉应对原合伙企业及变更后的鸿熙公司孔家沟煤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易颖、金荣辉的违约行为导致宏远公司未接管和未实际控制原孔家沟煤矿/鸿熙公司孔家沟煤矿,“新矿井”以及由此约定的股权未形成,宏远公司不是原孔家沟煤矿/鸿熙公司孔家沟煤矿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宏远公司对原孔家沟煤矿/鸿熙公司孔家沟煤矿不享有利益,故原告以鸿熙公司孔家沟煤矿为所谓“新矿井”并作为宏远公司、易颖、金荣辉合伙整合后的煤矿,系合伙性质企业,从而主张宏远公司对鸿熙公司孔家沟煤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孔家沟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9,5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10月1日起以5,666,585.8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二、被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易颖、金荣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910月四川高院再审裁定前,内江中院的二审判决已执行,公司已被强制划扣1555.62万元。本次威远法院重审仅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力争执行回转以要求原申请人返还被划扣款项及孳息,或依法向孔家沟合伙人(金荣辉、易颖)、鸿熙公司、四川威玻等相关主体追偿索赔。

如有后续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事项

本次诉讼不属于重大诉讼。

六、备查文件

四川威远法院(2019)1024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12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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