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 SZ:00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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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与孔家沟煤矿整合涉诉进展公告

发布:2019-11-13 14:23:01     点击:1125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19-042

 

关于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与孔家沟煤矿整合

涉诉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院(2019)川民再55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次诉讼的前因情况及最新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前因及进展历程

(一)核桃坪煤矿和孔家沟煤矿整合一案简况

20151月,本公司及广东省地质矿产公司与易颖、金荣辉签署《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与孔家沟煤矿资产整合合作协议》。合作各方约定将各自名下采矿权过户到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整合主体)名下进行整合合作。但其后由于金荣辉、易颖拒绝履行相关资产资料等的交接义务,致使核桃坪煤矿、孔家沟煤矿两矿整合工作未能如约开展,合作受阻。经协调无果后,公司就此事项向贵州高院提起诉讼,要求金荣辉、易颖履约,贵州高院于20175金荣辉、易颖向公司给付违约金300万元,未支持本公司其它诉求。此后二被告不执行贵州高院判决并拒绝履行合作协议的约定,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被告金荣辉亦不服贵州高院的判决,提起上诉。201811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因孔家沟煤矿所涉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历程

1、孔家沟煤矿合伙人在核桃坪、孔家沟煤矿整合合作中违约后,在本公司及煤矿整合主体鸿熙矿业均未取得孔家沟煤矿实际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的情况下,其私自对孔家沟煤矿生产和销售,因未能在合同结算日完成煤炭供给,欠四川能投机电物资有限公司预付货款950万元。四川能投将该债权转让予四川威玻。四川威玻以孔家沟煤矿已被本公司并购和接管为由,201612向四川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本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公司银行存款被冻结一千万元

2、从20173月起,该案历经四川威远县法院一审判决,后上诉至四川内江中院裁定发回威远县法院重审,经威远县法院重审后再次诉至内江中院二审。20186内江中院二审裁定要以最高院对核桃坪煤矿和孔家沟煤矿整合一案的判决结果为依据而中止诉讼,然而20191其重新开庭后却罔顾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孔家沟煤矿合伙人(金荣辉、易颖)存在违约,公司没有接管孔家沟煤矿这一事实判定后在所涉债权金额的真实性存疑、主要证据含糊不清、债务责任主体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仍把本公司列为债务连带清偿责任主体,判决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强制划扣公司资金1555.62万元

3、公司不服内江中院对该案的判决,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20197月经该院合议庭审查后,裁定为:“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公司对以上情况历次披露的公告索引如下2015129日、2015716日、20161214日、2017422日、2017623日、201792日、201815日、2018622日、20181123日、2019423日、201988日,公告编号为2015-0022015-0262016-0302017-0102017-0202017-0342018-0012018-0412018-0732019-0142019-031,详情请参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公司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公告进展:四川省高院再审裁定情况

公司作为向四川高院提起再审的申请人,再审请求:1、撤销四川内江中院(2018)川10民终314号民事判决和四川威远法院(2016)川1024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威玻公司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威玻公司承担。

在本次再审中,四川省高院认为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必要的诉讼当事人鸿熙公司,且在未查清鸿熙公司与本公司是否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下直接判令本公司对孔家沟煤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基本事实不清且程序不当,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0民终314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四川高院再审裁定前,四川内江中院的二审判决已执行,公司已被强制划扣1555.62万元。公司后续将争取执行回转裁定,或根据四川高院发回威远县法院重审情况,依法向孔家沟合伙人(金荣辉、易颖)、四川威玻或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等相关主体追偿索赔。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事项

本次诉讼不属于重大诉讼。

六、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民再551号】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1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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