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 SZ:00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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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纳雍永安煤矿转让及整合所涉诉讼进展公告

发布:2018-12-11 08:39:38     点击:1765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18-076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州纳雍永安煤矿转让及整合所涉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126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19民初8号】,现将所涉诉讼案件情况及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回顾概要

(一)201525日,公司与柳向阳签署《贵州省纳雍县永安煤矿采矿权及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以3000万元的价格向柳向阳出让永安煤矿采矿权(包括其项下资产)和100%股权,对方将永安煤矿作为其所控制的猛者新寨煤矿(属鸿熙矿业煤矿整合主体名下煤矿)关闭指标。按合同约定,柳向阳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支付首期转让价款450万元,剩余转让价款2550万元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的第11个工作日开始,由柳向阳按月利率15厘向本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转让价款之日或约定的分期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并应于2015630日前支付转让款1350万元,应于20151231日前付清剩余转让款1200万元。

(二)2015516日,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贵州省能源局发布了黔煤兼并重组办[2015]44号《关于对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主体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猛者新寨煤矿兼并重组永安煤矿。201693日,纳雍县勺窝镇人民政府召开永安煤矿关闭相关事宜协调处理专题会议,形成了勺府纪字[2016]12号《勺窝镇人民政府关于永安煤矿关闭相关事宜协调处理专题会议纪要》,按照政府规定和柳向阳的委托,公司分别于2016923日、1014日、1017日为柳向阳垫付了关闭永安煤矿工程费共计46万元。2016930日,永安煤矿关闭通过了验收,猛者新寨煤矿完成了对永安煤矿的整合。

(三)合同签订后,公司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然而柳向阳对此仅支付了100万元转让款,余款经我方多次发函催收仍拖欠未付,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更大损失,公司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柳向阳、猛者新寨煤矿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①判令被告一(柳向阳)支付转让价款2900万元及其利息277.425万元、逾期付款滞纳金1405.55万元、违约金600万元(暂计至起诉日)。

②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垫付款46万元。

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的律师费67.99万元。

④被告二、三(猛者新寨煤矿、鸿熙矿业)对上述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合同进展情况及涉诉事项,公司已分别于201527日、201732日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分别为2015-0042017-001,详情请参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的相关公告。

二、一审判决情况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010日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转让款2900万元及其利息2761500元;

(二)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15220日起算,以1350万元为基数自201571日起算,以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11日起算,均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679948元;

(四)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猛者新寨煤矿、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柳向阳的所负债务向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垫付工程款46万元及其利息(以4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72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驳回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柳向阳的反诉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06648.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1648.49元,由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376.16元,柳向阳、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猛者新寨煤矿、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6272.3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柳向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判决结果,被告方需向公司支付永安煤矿转让款2900万元及其利息276.15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律师费并偿还垫付工程款及其利息,收回上述款项将增加公司现金流,但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且具体的影响情况还需视后续进展或执行结果而定。本次判决仅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事项

本次诉讼不属于重大诉讼。

六、备查文件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19民初8号】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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