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 SZ:00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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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与孔家沟煤矿整合涉诉进展公告

发布:2018-06-22 08:32:18     点击:1720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18-041

 

关于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与孔家沟煤矿整合

涉诉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0民终3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煤矿整合涉诉事项回顾概要

(一) 2015127日,本公司及广东省地质矿产公司与易颖、金荣辉签署《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与孔家沟煤矿资产整合合作协议》。合作各方约定将各自名下采矿权过户到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整合主体)名下;约定以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核桃坪煤矿为主体矿山,孔家沟煤矿根据政策要求进行关闭。

(二)在《整合合作协议》签署后,后续达成《威宁县核桃坪煤矿(新)股东会决议》、《威宁县孔家沟煤矿资产移交确认书》,约定2015326日为威宁县孔家沟煤矿资产、资料、生产经营管理权等的移交日期。但是,孔家沟煤矿股东(金荣辉、易颖)并未按约定移交该煤矿的资产、资料和生产经营管理,也即孔家沟煤矿并未交付及合并入整合主体,合作因此受阻,该两矿整合工作未能如约开展。经多次催告协调无果,本公司就此事项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荣辉、易颖履行《整合合作协议》。贵州高院于2015713日受理该案,于20161121日开庭审理。在该次判决中,因孔家沟煤矿原股东金荣辉、易颖未履行整合协议的义务,未移交煤矿管理权,已构成违约,贵州省高院判定金荣辉、易颖向公司给付违约金300万元;另因孔家沟煤矿的整合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权移交未完成,整合双方约定由被告金荣辉、易颖享有的“新矿井的30%股权 ”尚未形成 ,因此 ,我公司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强制收购该新矿井的30%股权的条件尚未成就 ,故对公司的该项诉请贵州高院不予支持。此后鉴于二被告不执行贵州高院一审判决并拒绝履行合作协议的约定,为保证核桃坪煤矿整合的推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已将此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截至目前,最高院尚未开庭审理。

以上为(2015)黔高民初字第78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简况。

(三)因孔家沟煤矿而涉诉的情况:

120161129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因金荣辉、易颖在拒不履行孔家沟煤矿交接义务后,擅自对孔家沟煤矿进行生产和销售,在本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四川能投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威玻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最终因未能在合同结算日完成煤炭供给,欠四川能投预付货款950万元。此后,四川能投将该债权转让予四川威玻,四川威玻以孔家沟煤矿已被本公司并购和接管为由,向四川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赔偿原告延迟付款的违约损失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且公司被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公司银行存款被冻结1000万元。

2、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情况:

201731日,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该院对我司诉求未予支持,判决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对该院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3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情况:

201773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该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4、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情况

20171116日,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该案,该院在本案涉及的债权真实性问题及责任主体问题两大关键争议焦点尚未查明和解决的情况下,对我司诉求仍未予支持,判决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前述合同进展情况及涉诉事项,公司已分别于2015129日、2015716日、20161214日、2017422日、2017623日、201792日、201815日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为2015-0022015-0262016-0302017-0102017-0202017-0342018-001,详情请参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公司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公告进展: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情况

因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时,在关键争议焦点尚未查明和解决的情况下,仍然作出判定我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结果,公司对该院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511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该院认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78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对双方整合合作协议效力及履行情况的认定,与本案处理有直接关系,本案需以该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冻结了本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因本案中止诉讼,需等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78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结果,再由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诉讼程序并进行审理,目前尚不能预测最终结果,若公司不胜诉,则负有连带赔偿的责任,本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向孔家沟煤矿原股东(金荣辉、易颖)及孔家沟煤矿相关责任主体追偿索赔。具体的影响情况还需视后续进展而定。

本公司将积极应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事项

本次诉讼不属于重大诉讼。

六、备查文件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10民终314号之一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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