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 SZ:00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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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与孔家沟煤矿整合涉诉进展公告

发布:2018-01-19 11:39:58     点击:1655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18-001

关于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与孔家沟煤矿整合

涉诉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煤矿整合涉诉事项回顾概要

(一) 2015127日,本公司及广东省地质矿产公司与易颖、金荣辉签署《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与孔家沟煤矿资产整合合作协议》。合作各方约定将各自名下采矿权过户到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整合主体)名下;约定以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核桃坪煤矿为主体矿山,孔家沟煤矿根据政策要求进行关闭。

(二)在《整合合作协议》签署后,后续达成《威宁县核桃坪煤矿(新)股东会决议》、《威宁县孔家沟煤矿资产移交确认书》,约定2015326日为威宁县孔家沟煤矿资产、资料、生产经营管理权等的移交日期。但是,孔家沟煤矿股东(金荣辉、易颖)并未按约定移交该煤矿的资产、资料和生产经营管理,也即孔家沟煤矿并未交付及合并入整合主体,合作因此受阻,该两矿整合工作未能如约开展。经多次催告协调无果,本公司就此事项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荣辉、易颖履行《整合合作协议》。贵州高院于2015713日受理该案,于20161121日开庭审理。在该次判决中,因孔家沟煤矿原股东金荣辉、易颖未履行整合协议的义务,移交煤矿管理权,已构成违约,贵州省高院判定金荣辉、易颖向公司给付违约金300万元;另因孔家沟煤矿的整合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权移交未完成,整合双方约定由被告金荣辉、易颖享有的“新矿井的30%股权 ”尚未形成 ,因此 ,我公司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强制收购该新矿井的30%股权的条件尚未成就 ,故对公司的该项诉请贵州省高院不予支持。此后鉴于二被告不执行贵州高院一审判决并拒绝履行合作协议的约定,为保证核桃坪煤矿整合的推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已将此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截至目前,最高院尚未开庭审理。

(三)因孔家沟煤矿而涉诉的情况:

120161129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因金荣辉、易颖在拒不履行孔家沟煤矿交接义务后,擅自对孔家沟煤矿进行生产和销售,在本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四川能投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威玻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最终因未能在合同结算日完成煤炭供给,欠四川能投预付货款950万元。此后,四川能投将该债权转让予四川威玻,四川威玻以孔家沟煤矿已被本公司并购和接管为由,向四川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赔偿原告延迟付款的违约损失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且公司被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公司银行存款被冻结1000万元。

2、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情况:

201731日,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该院对我司诉求未予支持,裁定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对该院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3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情况:

201773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该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前述合同进展情况及涉诉事项,公司已分别于2015129日、2015716日、20161214日、2017422日、2017623日、201792日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为2015-0022015-0262016-0302017-0102017-0202017-034,详情请参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的相关公告。

二、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裁定情况

因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71116日,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该案,本次重审过程中,原告四川威玻没有提交任何新证据,被告之一金荣辉提交了孔家沟煤矿向发耳电厂发货的过磅单和收货凭证共计470份等新证据。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川1024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孔家沟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债权转让款95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10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2)被告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易颖、金荣辉对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0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8330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对本次判决的有关说明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

(1)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本案中,原告始终未能举证四川能投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提供预付货款1340万元的银行转账付款凭证的原始单据,也没有提交与孔家沟煤矿收货和结算的原始凭证,而对被告之一金荣辉提交的孔家沟煤矿向发耳电厂发货的过磅单和收货凭证却未予理睬;另据孔家沟煤矿与四川能投的煤炭销售清单,孔家沟煤矿已向四川能投供应价值约1040万元的2.58万吨煤炭,远超原告起诉的只供应了390万元煤炭,故本案所涉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2)责任主体问题,即本公司不应承担相关偿还责任。孔家沟煤矿股东没有履行《整合合作协议》、《威宁县孔家沟煤矿资产移交确认书》所约定事项。因金荣辉、易颖拒绝移交孔家沟煤矿、印章等资料,并阻挠本公司进场,该煤矿并没有交割至本公司管理,管控权仍由金荣辉、易颖把持。公司已对其因违反合作协议而提起诉讼,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1121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了一审判决,案件目前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未履约事项的诉讼早于本次诉讼,并对本次诉讼有着实质影响,但威远县人民法院以贵州省高院的一审判决未生效为由,忽视我方举证,罔顾孔家沟煤矿未移交管理权的事实,对我方举证未予采信。此外,根据《整合合作协议》的约定,本公司仅是对孔家沟煤矿的资产进行整合,并不是收购孔家沟煤矿的股权,不存在对孔家沟煤矿债务承继的情形,故本公司没有义务承担本案中以孔家沟煤矿名义签订所谓《煤矿买卖合同》所形成的债务。

公司对威远县人民法院在上述关键争议焦点尚未查明和解决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不服,为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将坚决上诉。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冻结了本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因本次诉讼案件将继续上诉至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目前尚不能预测最终结果,若公司不胜诉,则负有连带赔偿的责任,本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向孔家沟煤矿原股东(金荣辉、易颖)及孔家沟煤矿相关责任主体追偿索赔。因此,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具体的影响情况还需视后续进展而定。

本公司将积极应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事项

本次诉讼不属于重大诉讼。

七、备查文件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1024民初2864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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