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 SZ:00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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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2017-12-29 11:04:15     点击:1969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17-053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无新增、无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12131450开始;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71213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121215:001213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东莞南城宏远工业区宏远大厦十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周明轩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4,代表股份数量104,988,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22,755,604股的比例为16.8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37名,代表股份数量21,398,19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36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3项提案。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12,322,520

88.87%

11,276,272

8.92%

2,788,043

2.21%

本项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266,279

39.72%

11,276,272

48.33%

2,788,043

11.95%

2.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12,322,520

88.87%

11,256,972

8.91%

2,807343

2.22%

本项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266,279

39.72%

11,256,972

48.25%

2,807,343

12.03%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12,365,720

88.91%

7,582,831

6.00%

6,438,284

5.09%

本项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309,479

39.90%

7,582,831

32.50%

6,438,284

27.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张锡海、梁治烈

3、结论性意见: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0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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