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17-053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无新增、无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2月13日14:50开始;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12日15:00至12月13日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东莞南城宏远工业区宏远大厦十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周明轩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4名,代表股份数量104,988,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22,755,604股的比例为16.8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37名,代表股份数量21,398,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36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3项提案。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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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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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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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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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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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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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12,32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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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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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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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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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8,043
|
2.21%
|
本项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
同意
|
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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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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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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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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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9,266,279
|
39.72%
|
11,276,272
|
48.33%
|
2,78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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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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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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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
弃权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份数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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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12,322,520
|
88.87%
|
11,256,972
|
8.91%
|
2,807343
|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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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9,266,279
|
39.72%
|
11,256,972
|
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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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7,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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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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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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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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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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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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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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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12,36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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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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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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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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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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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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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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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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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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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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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份数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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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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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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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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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9,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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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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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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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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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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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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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张锡海、梁治烈
3、结论性意见: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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