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 SZ:00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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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与孔家沟煤矿整合涉诉进展公告

发布:2017-06-26 12:01:29     点击:1907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17-020

 

关于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与孔家沟煤矿整合

涉诉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煤矿整合涉诉事项回顾概要

(一) 2015127,本公司及广东省地质矿产公司与易颖、金荣辉签署《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与孔家沟煤矿资产整合合作协议》。合作各方约定将各自名下采矿权过户到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整合主体)名下;约定以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核桃坪煤矿为主体矿山,孔家沟煤矿根据政策要求进行关闭。

(二)在《整合合作协议》签署后,后续达成《威宁县核桃坪煤矿(新)股东会决议》、《威宁县孔家沟煤矿资产移交确认书》,约定2015326日为威宁县孔家沟煤矿资产、资料、生产经营管理权等的移交日期。但是,孔家沟煤矿股东(金荣辉、易颖)并未按约定移交该煤矿的资产、资料和生产经营管理,也即孔家沟煤矿并未交付及合并入整合主体,合作因此受阻,该两矿整合工作未能如约开展。经多次催告协调无果,本公司就此事项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易颖、金荣辉向公司连带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2)判令易颖、金荣辉按公司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下浮20%将新矿井的30%股权(包括孔家沟煤矿的采矿权和全部资产)作价人民币2240万元全部转让给公司;3)判令易颖、金荣辉连带赔偿公司损失人民币30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易颖、金荣辉承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713日受理该案,于20161121日开庭审理。

上述合同进展情况及涉诉事项,公司已分别于2015129日、2015716日、20161214日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分别为2015-0022015-0262016-030,详情请参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的相关公告。

二、判决情况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金荣辉、易颖共同向原告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给付合同违约金3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金荣辉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1,800元,由原告负担140,000元,被告金荣辉、易颖负担41,800元(二被告应在本院确定的主债务给付期间内一并支付给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金荣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判决结果,被告方需向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300万元,但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具体的影响情况还需视后续进展或执行结果而定。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中法院支持了公司的部分诉求,但不支持公司按诉求收购新矿井另外30%股权,如二被告仍不执行本次判决和履行合作协议的约定,则两煤矿的整合将仍难于进行,公司不排除将继续上诉,以保证核桃坪煤矿整合的推进,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事项

本次诉讼不属于重大诉讼。

六、备查文件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初字第78号】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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