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15-019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无新增、无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15日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15:00至5月15日15:00。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南城区宏远工业区宏远大厦四楼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周明轩董事长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110,306,716股,占公司总股份622,755,604股的17.7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163,1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逐项审议并表决了下述议案:
1、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0,306,716股,其中,同意110,143,520股,占比99.85%;反对163,196股,占比0.15%;弃权0股;占比0%。
其中,网络投票同意0股,反对163,196股,弃权0股。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0,306,716股,其中,同意110,143,520股,占比99.85%;反对9900股,占比0.01%;弃权153,296股;占比0.14%。
其中,网络投票同意0股,反对9900股,弃权153,296股。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预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0,306,716股,其中,同意110,143,520股,占比99.85%;反对163,196股,占比0.15%;弃权0股;占比0%。
其中,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意7,287,279股,反对163,196股,弃权0股,该三项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为:97.81%,2.19%,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4、关于聘用2015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0,306,716股,其中,同意110,143,520股,占比99.85%;反对9900股,占比0.01%;弃权153,296股;占比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87,279股,反对9900股,弃权153,296股,该三项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为:97.81%,0.13%,2.06%。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0,306,716股,其中,同意110,143,520股,占比99.85%;反对9900股,占比0.01%;弃权153,296股;占比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87,279股,反对9900股,弃权153,296股,该三项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为:97.81%,0.13%,2.06%。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0,306,716股,其中,同意110,143,520股,占比99.85%;反对9900股,占比0.01%;弃权153,296股;占比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87,279股,反对9900股,弃权153,296股,该三项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为:97.81%,0.13%,2.06%。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7、关于2015年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0,306,716股,其中,同意110,143,520股,占比99.85%;反对163,196股,占比0.15%;弃权0股;占比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87,279股,反对163,196股,弃权0股,该三项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为:97.81%,2.19%,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锡海、梁治烈
3、结论性意见: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张锡海、梁治烈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