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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发布:2013-11-28 15:22:12     点击:3309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1、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证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具体落实和实施,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和协调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提示和指导。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外,也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七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应及时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到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络上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地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地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别,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上开设论坛或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或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或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论坛或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对论坛及信箱件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在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登。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情况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七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八条 如有需要,公司将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条 公司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四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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