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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2013-05-22 09:02:09     点击:34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无新增、无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3520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520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351915:0052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宏远工业区宏远大厦四楼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周明轩董事长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207,代表股份228,371,100股,占公司总股份622,755,604股的36.6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0名,代表股份110,371,6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7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1、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28,371,100股,其中,同意225,697,572股,所占比例98.83%;反对1,016,496股,所占比例0.45%;弃权1,657,032股,所占比例0.72%。

2、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28,371,100股,其中,同意225,697,572股,所占比例98.83%;反对1,016,496股,所占比例0.45%;弃权1,657,032股,所占比例0.72%。

3、公司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28,371,100股,其中,同意225,697,572股,所占比例98.83%;反对616,496股,所占比例0.27%;弃权2,057,032股,所占比例0.90%。

4、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预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28,371,100股,其中,同意225,697,572股,所占比例98.83%;反对616,496股,所占比例0.27%;弃权2,057,032股,所占比例0.90%。

5、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28,371,100股,其中,同意225,697,572股,所占比例98.83%;反对616,496股,所占比例0.27%;弃权2,057,032股,所占比例0.90%。

6关于宏远工业区旧区部分资产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数102,856,241股,在表决本议案时依法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5,514,859股,同意122,841,331股,所占比例97.87%;反对1,428,197股,所占比例1.14%;弃权1,245,331股,所占比例0.99%。其中,网络投票同意107,698,088股,反对1,428,197股;弃权1,245,331股。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28,371,100股,其中,同意225,697,572股,所占比例98.83%;反对616,496股,所占比例0.27%;弃权2,057,032股,所占比例0.9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28,371,100股,其中,同意225,697,572股,所占比例98.83%;反对616,496股,所占比例0.27%;弃权2,057,032股,所占比例0.90%。

9、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28,371,100股,其中,同意225,697,572股,所占比例98.83%;反对616,496股,所占比例0.27%;弃权2,057,032股,所占比例0.90%。

10、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28,371,100股,其中,同意225,697,572股,所占比例98.83%;反对616,496股,所占比例0.27%;弃权2,057,032股,所占比例0.90%。

以上第710项议案所提修订后的章程及各议事规则的全文披露媒体在巨潮资讯网,详情可见同期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锡海、梁治烈

3、结论性意见: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张锡海、梁治烈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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