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经对公司有关资料的认真审阅,现对公司与张金火、柳国明签署《威宁县煤炭沟煤矿财产份额转让合同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人同意公司与张金火、柳国明签署《威宁县煤炭沟煤矿财产份额转让合同书》。
二、上述合同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人认为,此次交易价格是基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经交易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合理。
四、此次交易扩大了公司在煤炭开发领域的经营规模,优化了产业结构,对公司长远发展有利。同时,由于公司在矿产开发类行业经验尚浅,涉及项目处于在建阶段,从生产运输涉及的自然地理条件,到开发管理、技术及市场等多方面经营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独立董事: 戴炳源
黄文忠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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