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07-009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限售流通股东可上市交易股份数量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并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在全文及摘要“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中,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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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
限售股份数量 |
预计可上市流通时间 |
承诺的限售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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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 |
4,354,326 |
G+12个月 |
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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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8,651 |
G+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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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86,507 |
G+3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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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宝综合贸易公司 |
1,548,395 |
G+12个月 |
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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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6,790 |
G+24个月 |
||
|
30,967,895 |
G+36个月 |
||
|
东莞市篁村区经济联合总社 |
11,875,432 |
G+12个月 |
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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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振兴工贸发展公司 |
11,231,390 |
G+12个月 |
注2 |
|
其他募集法人股股东 |
17,844,467 |
G+12个月 |
注2 |
|
高管人员 |
142,318 |
- |
注3 |
G: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
注1:持有的粤宏远A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注2:持有的粤宏远A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注3:对于本公司的高管人员,在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锁定,直至其离职六个月后方可出售。
由于计算有误,该表中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宝综合贸易公司所持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情况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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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
限售股份数量 |
预计可上市流通时间 |
承诺的限售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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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 |
31,137,780 |
G+12个月 |
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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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75,560 |
G+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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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086,507 |
G+3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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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宝综合贸易公司 |
30,967,895 |
G+12个月 |
注2 |
|
东莞市篁村区经济联合总社 |
11,875,432 |
G+12个月 |
注2 |
|
东莞市振兴工贸发展公司 |
11,231,390 |
G+12个月 |
注2 |
|
其他募集法人股股东 |
17,844,467 |
G+12个月 |
注2 |
|
高管人员 |
142,318 |
- |
注3 |
G: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
注1:持有的粤宏远A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注2:持有的粤宏远A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注3:对于本公司的高管人员,在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锁定,直至其离职六个月后方可出售。
相应的,本公司下列公告中涉及上述内容作相应更正:
1、本公司2006年6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中第六点相关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表;
2、本公司2006年6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公告》第二点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3、本公司2006年8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第三点及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半年度报告》第三节第二点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中的前十名有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数量及限售条件;
4、本公司2007年4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摘要》第四点及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第四节第二点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中的前十名有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数量及限售条件。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七月四日